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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循環信貸依法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性權利

【說法不武】當務之急是要明確承包經營權、承包權和經營權的內容、性質、內涵及法律關系。中央一號文件首次提出農民承包經營權可抵押。中共中央、國務院近日印發2014年一號文件。文件確定堅決破除體制機制弊端,堅持農業基礎地位不動搖,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首次提出賦予農民對承包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新一輪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要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秉承十八屆三中全會的相關決策精神,中央一號文件首次提出農民承包經營權可抵押,強調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並保持長久不變,在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前提下,賦予農民對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此舉將釋放巨大改革紅利,推動農村生產力的再次大解放。按照《物權法》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用益物權,農民享有的承包地權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以及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其他流轉方式。但《物權法》又規定,耕地、宅基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能抵押,因而使得農民擁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用益物權權能不完整、不充分。有必要從政策和法律上賦予農民更多的土地使用權權能,賦予農民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擁有抵押、擔保等權利,使農民能夠以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擔保等活動。將抵押、擔保權註入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能,可以充分活化土地使用權的金融功能和作用,擴大農村有效擔保物范圍,有效緩解農業農村發展中面臨的融資難問題。需要指出的是,賦予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並不會改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所抵押的隻是農民對土地的使用權,即用益物權,而不是土地的所有權。2007年頒佈的《物權法》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界定為用益物權。用益物權抵押並不會改變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權性質。即使出現抵押風險,所轉移的也隻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即轉移的是土地的使用權,土地的所有權並不會發生轉移,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性質不會改變。農民通過農村土地的轉讓承包獲得租金,就是因為轉讓瞭經營權;經營權就是收益,抵押經營權就是抵押土地的預期收益,即使抵押失敗瞭也隻涉及抵押的農民與銀行約定的幾年經營權,並不會改變集體所有制。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村承包經營關系的新型物權,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既要從政策上賦予農民對承包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也要註意與現行法律法規保持銜接,及時修訂相關法律法規,當務之急要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等法律,明確承包經營權、承包權和經營權的內容、性質、內涵及法律關系。有必要制定農村宅基地管理法,依法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依法保護農民對宅基地之上住房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權利,實質性發揮農民住房財產在增加農民財產收入中的重大作用。今年即將出臺的《不動產登記條例》也應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作出明確的規定,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納入不動產統一登記,以不動產統一登記為契機全面明晰和確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產權歸屬清晰是產權交易的基本前提,隻有通過登記發證,將各類不動產權利確認和固定下來,不動產產權改革和不動產市場交易、流轉才能進行。國務院已明確由國土資源部統一負責土地、房屋、林地、草原和海域登記,承包經營權登記也將納入不動產統一登記。中央要求5年內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的登記發證。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備受關註的新一輪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既要充分發揮中央政策的指引作用,也要高度重視發揮國傢法律的保障作用,及時通過立法和修法鞏固改革成果,真正讓土地改革納入法治軌道,為農民獲得更多財產權利提供法律的保護傘。 (作者系《中國司法》雜志主編)

新聞來源http://news.hexun.com/2014-01-22/1616413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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